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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社会民主改革(三)

来源:崇阳县史志研究中心    日期:2026/1/7 15:21:41     字体:    分享到:

除旧布新的社会其他变革


一、《婚姻法》的贯彻实施

新中国成立前,崇阳广大妇女同全国各地妇女一样,深受封建社会政权、神权、族权、夫权的残酷统治,所受的压迫最重,苦难最深。她们在三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功)等封建礼教的约束下,完全处于被统治、受支配的附庸地位,没有任何权利。有的甚至连人身自由也得不到保障,长期遭受打骂虐待。自己的婚姻不能自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甚至受家庭欠债逼婚,由他人决定着自己的命运。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首部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婚姻法》颁布的当月,县妇联配合县人民法院宣传贯彻《婚姻法》,对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现场为群众解疑答难。

为迅速在全县开展《婚姻法》宣传教育,尽快废除封建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及童养媳婚姻关系,实施新的家庭婚姻制度,县人民政府颁布了《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布告》。布告明令:严令禁止任何理由刁难、干涉妇女的婚姻自由,严禁非法捆绑、斗争要求离婚的妇女,违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侵犯人权、造成命案者,坚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一段时间的宣传、贯彻,取得了初步效果。从1950年7月1日开始办理婚姻登记,正式实施《婚姻法》。县民政部门首次印制结婚登记证,县人民政府规定结婚、离婚必须到民政科(所)办理登记手续,结婚需领取结婚证,使男女的婚姻得到法律保护,对因包办婚姻造成家庭虐待和夫妻感情不和的准予离婚。1950年9月6日至9日,在城关召开了有127人参加的崇阳县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大会选举产生了由9人组成的崇阳县民主妇女联合会第一届执行委员会,由孟繁玉任主席。同时召开了公审大会,公开处理残害妇女的婚姻案件,以对包办婚姻、虐待妇女的行为进行警示教育。

由于封建传统思想和旧的婚姻观念根深蒂固,有的区、乡对《婚姻法》的贯彻落实基本没有到位,收效较差。针对这一情况,中共崇阳县委遵循中共湖北省委1951年9月15日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婚姻法的指示》精神,成立了贯彻《婚姻法》委员会,由1名县委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县法院院长和县妇联主任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县、区、乡三级还充实和加强了妇联组织,明确各级妇联组织当前的中心工作是贯彻执行《婚姻法》,在崇阳城乡全面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使其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与此同时,县委从机关抽出部分干部在2个乡贯彻落实《婚姻法》试点,培养14对新式结婚夫妻。工作组和区乡干部为台桥乡共产党员吴德甫和青年团员张兰英举行结婚仪式时,本乡有500余人参加,附近乡也派来代表参加,区委书记与区妇联主任到场讲话,宣讲《婚姻法》,宣扬自由结婚新风尚。

其时,有的干部担心贯彻《婚姻法》后离婚案件多了,社会秩序会乱。县委指出:在贯彻执行《婚姻法》初始过程中,如果没有贯彻《婚姻法》,包办婚姻,妇女得不到自由会死人更多,不用怕闹离婚就不敢大张旗鼓地宣传《婚姻法》;要把离婚当好事办,只有培养自由结婚,才能保持婚姻关系稳定。各级干部要带头宣传贯彻和自觉执行《婚姻法》。在妇女中深入开展“三反”(反打骂、反虐待、反无理限制)、“五权”(妇女有婚姻自主权、与男人平等的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参政和参加社会活动权)“五爱”(爱祖国、爱子女、爱劳动、夫妻之间互敬互爱、婆媳之间尊婆爱媳)教育,以提高广大妇女的觉悟性。1952年11月,崇阳县人民政府通令全县取消妇女离婚诉讼介绍信制度,妇女可直接到法院(庭)起诉。至1953年底,共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792件,审结1703件,其中调解离婚584件、判决离婚413件、调和208件、解除婚约362件、其他处理125件。崇阳县一大批不堪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依法得到解除,并纠正了前段判决或调解工作中忽视女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男女对于子女抚养应尽责任的错误倾向,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经过几年来的大力宣传和贯彻,《婚姻法》逐步深入人心,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迅速土崩瓦解。1954年,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56件,婚姻案件逐年减少,婚姻自由基本得到保障,新民主主义的新式婚姻制度得到确立和巩固。


二、“三禁”工作的开展

处在腐朽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崇阳人民,既深受着地主阶级残酷的剥削和压迫,还深受着娼妓制度、开设赌场和吸食鸦片烟毒的极大危害。开展扫除以“三禁”(禁娼、禁赌、禁毒)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丑恶现象的斗争,拯救人民于娼、赌、毒三大危害之中,是新社会人民的急切期盼。这一斗争,由于与反恶霸的斗争有密切联系,当时也带有民主改革的性质。

(一)禁娼

卖淫嫖娼是旧中国的不治之症。解放前夕,崇阳城关、白霓桥、大沙坪等集镇有不少隐蔽娼妓。她们或因债务所迫,或被勾引、教唆而至。为废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娼妓制度,解放被压迫受凌辱的妇女,保护妇女身心健康,1952年冬,中共崇阳县委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废除娼妓制度的指示,组织公安干警,在妇联、卫生、民政、工商等部门配合下,查封妓院、拘捕鸨母。对罪大恶极者依法给予惩处,对一般过错者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造思想,医治性病,并过上自食其力的正常生活。有家者送其回家,无家者则帮助择偶建立家庭。

(二)禁赌

民国时期,境内赌风盛行,加之官吏带头犯赌,赌博更加猖獗。国民政府虽明令禁赌,而执法者徇私舞弊,屡禁不止。不少群众因参与赌博搞得家贫如洗,借债为生,有的甚至家破人亡。而赌头、赌棍则借此谋利,大发横财。1951年,崇阳县人民政府张贴布告,明令禁止赌博。公安干警和民兵捣毁赌窝,捉拿赌头。各级党委、政府加大禁赌宣传,用因赌博造成倾家荡产的实例对群众进行教育,让人民群众深知赌博的危害,自觉戒赌。经过一段时间对设赌、赌头、赌棍的严厉打击及对一般参赌群众进行疏导,崇阳赌风基本禁绝。

(三)禁烟毒

烟毒传入崇阳由来已久。鸦片战争后,英商洋行在武汉相继开业,其时鸦片就象瘟疫一样蔓延到湖北各地。据资料统计,抗日战争爆发前,崇阳县开设的烟馆有300余家,仅城关公开售卖的烟馆有53家之多;烟民千余人,月吸食鸦片4600余两。烟毒泛滥成灾,人们深受其害,或倾家荡产,或卖儿鬻女,直至沦为乞丐、盗贼。崇阳县国民政府虽多次查禁,但因官商勾结,故屡禁而不绝。

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由于当时正处于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和抗美援朝等运动中,全县工作重点集中在恢复经济、安定社会秩序方面,县委、县政府还没来得及进行大规模、彻底的禁烟禁毒群众运动,因而,一些不法之徒仍暗中继续贩运、制造毒品,城乡居民中吸食烟毒的现象依然严重。

1952年6月5日,中共湖北省委发出《关于开展大规模群众性的禁烟禁毒指示》。8月,中共崇阳县委组织召开县公安局、县大队、中队、区和县直机关领导干部会议,研究部署全县开展禁烟、禁毒工作。一是成立禁烟、禁毒委员会,组成工作专班,开展具体工作。二是开展宣传教育。在城关镇、白霓桥、大沙坪分别召开群众大会和贩毒、卖毒、吸毒人员会议,宣讲禁烟禁毒的意义和吸食烟毒的危害,号召人民群众检举揭发贩毒者和吸食烟毒者。县人民政府张贴禁烟禁毒布告,责令散存在民间的烟土、毒品限期上交区乡人民政府,吸食烟毒者一律登记,限期戒毒。贩运、销售烟土者前来自首,悔过自新,争取政府宽大处理。三是开展侦查工作。通过全面发动和宣传,禁烟禁毒委员会确定了禁烟禁毒重点地区和对象。在搜捕时注意收缴烟土和吸食工具等物证,利用毒贩中的积极分子帮助调查。运动至9月底结束,全县共查获吸毒、贩毒、运毒制毒者131人,逮捕毒贩13人,劳动教养14人,缴获毒具500多件、烟土1万余两。通过依法打击,毒害崇阳人民100多年的鸦片烟毒销声匿迹。

经过二三年的努力,娼、赌、毒这些在旧社会屡禁不止的社会毒瘤,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被禁绝了。广大群众拍手称快,崇阳的社会风气和人们的精神面貌为之一新。


三、人民司法体制的初步建立和改革

崇阳县人民政府成立后,彻底废除了旧的警察、司法机构,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法机关。为适应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1949年9月成立崇阳县公安局,随后司法科(后改为局)、法院、检察署(后改为检察院)相继组建。4个部门依照法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检察院是监督机关。公安机关维持社会秩序,特别注意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公安机关捕人,要经检察院批准。检察院本身没有判决权,要向法院起诉,判刑与不判刑是法院的职权;法院的审判不合法,检察院可以抗诉。司法局的职能是制定司法制度、训练司法干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管理狱政、对罪犯的改造和劳动教养。人民民主法制体系的初步形成,公、检、法、司机构的建立和职能的发挥,使人民司法体制得以初步建立。

在解放初期的反特反霸、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和抗美援朝等运动中,县司法(含公、检、法、司)机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解放初期,国家对原国民党政权司法机关中的人员采取了“包下来”的政策,因而司法机关中有很多旧司法人员,他们贪赃枉法,存在严重的旧的司法思想作风,腐蚀着人民司法机关,加上新进司法机关的干部有的堕落蜕化,也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严重危害。

1952年6月,在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会议上,董必武提出“整顿和改造司法部门”的问题,揭开了司法改革的序幕。8月30日,党中央发布《关于进行司法改革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指示》;9月,中共湖北省委发出《关于司法改革运动的指示》,决定在全省开展司法改革运动。紧接着,孝感专署司法改革委员会领导莅临崇阳进行司法检查,被抽查的54起案件中,重罪轻判3件,错判6件,判决不正确率高达16%。中共崇阳县委遵照上级确定的“彻底改造与整顿各级司法机关,使各级司法机关从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作风上保持与提高纯洁性”这一司法改革方针,结合崇阳司法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主要抓两个方面:批判旧法观点,整顿旧司法人员。对那些已经堕落蜕化、作风恶劣或坚持旧法观念不改的干部予以撤职;旧司法人员中未经彻底改造和严格考验者,从司法机关清理出来;对在镇压反革命“三反”运动中发现有罪恶者予以惩办;对于在历次运动中没有发现什么问题,思想和工作表现平平可改造的,加以教育和训练,改做技术性工作或调其他部门工作;对于解放后思想工作都表现较好的进步分子,则继续留用。为了补充司法机关的“新鲜血液”,县委从党政群机关、土改工作队干部中以及人民解放军复员退伍人员中抽调一批骨干力量,充实司法干部队伍。

至1953年春,全县司法改革工作结束,并取得了很大成绩。司法队伍中政治不纯、组织不纯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虽然旧法观念还没有彻底肃清,但毕竟受到批判。广泛地进行了一次深刻的学习教育,帮助广大司法干部划清了敌我界限和新旧法律的界限,崇阳司法工作踏上了健康发展之路。